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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贯彻《铸造行业准入条件》推进压铸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 我国有色金属及铸件生产概况
      我国是铸件生产大国,铸件产量居世界领先。据铸造协会发布的信息,2012 年中国各类铸件总产量为4250 万吨,较2011 年同比增长2.4%,增速大幅放缓。从各材质结构变化看,2012 年铝合金铸件增长7.2%。球墨铸铁件增长3.8%,灰铸铁件略有增长,铸钢件无增长。从各行业铸件需求情况看,汽车铸件占四分之一,汽车产量及结构的变化对铸件总量的变化影响非常大;各类管件的需求量占12.2%。目前铸管行业特别是离心铸管产能严重过剩,相关行业盲目扩张产能应值得高度关注。
      从下游行业铸件需求来看,结构变化明显。2012年机床、工程机械、商用车、柴油内燃机、小型拖拉机、汽轮发电机、风电等领域对铸件的需求有较大幅度的下滑;乘用车、矿山专用设备、起重机、大中型拖拉机、通用机械等领域对铸件的需求有一定增长。其中,乘用车的增长是2012 年铝合金有色铸件需求增长的最主要原因。2013 年中国的铸件产量受各种因素。特别是铸件供需关系和产能饱和的影响,产量增速已大幅放缓。
      1.1 2012年我国十种有色金属总产量为3691万吨工信部发布报告显示,2012 年我国10 种有色金属产量为3691 万吨,同比增长9.3%。其中,精炼铜、原铝、铅、锌产量分别为606 万吨、1 988 万吨、465 万吨、485 万吨,同比分别增长10.8%、13.2%、9.3%、-5.6%。加工材方面,铜材和铝材产量分别为1 168 万吨和3074 万吨,同比增长分别为11%和15.9%;铜、铅、锌、镍、锡、锑等六种精矿金属产量968 万吨,同比增长受境内外市场需求不振以及市场供过于求的影响,2012 年国内铜、铝、铅、锌现货年均价分别为57339元/吨、15 663 元/吨、15 382 元/吨和15 249 元/吨,同比分别下降了13.6%、7.2%、6.5%和9.9%。2012 年,我国有色金属进出口贸易总额为1664亿美元,同比增长3.7%。2012年进口额1 149亿美元,同比下降2.0%;出口额515 亿美元,同比增长19.4%。从品种看,除铜产品出口额有所增加外,铝、铅、锌产品的出口额均有所下降。
      1.2 2012年全国铝、镁等压铸件总产量过百万吨2012 年,全国压铸件总产量102.4 万吨,其中,铝压铸件80.2 万吨、镁压铸件1.36万吨。2012年1~10月份,全国轿车产量385.01 万辆,同比增长23.4%;销售360.01万辆,同比增长22.0%。压铸市场仍将保持快速增长势态。压铸有色金属资源可循环利用和压铸少无切削工艺的先进性,特别适应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
要求,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总方针。汽车轻量化,更加速了铝镁压铸件市场的发展。1.3 国内高铁建设带来压铸的新需求据相关媒体报道,近年来,中国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发展动车项目。“十二五”期间新线投产总规模控制在3万km以内,安排基建投资2.8 万亿元。到2015年全国铁路营运里程将增加到12 万km左右。随着我国轨道交通行业的快速发展,各种高性能的变速箱、发动机等压铸件在轨道交通领域的应用也将陆续增加。我国蓄势待发的高铁前途一片光明,国内高速铁路的建设带来了压铸件的巨大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将推动压铸行业的发展
      2.实施“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申报,工作启动在即
      为加强行业管理,促进铸造行业节能减排和转型升级,推进铸造行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更好地为装备制造业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3 年5 月10 日以2013 年第26号文发布了《铸造行业准人条件》。我省铸造行业的申报工作在一些地区已开始启动。准入条件中,有关有色压铸行业的内容是:
      2.1 建设条件和布局
      (1)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2)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3)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2.2 生产工艺
      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2.3 生产装备
      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中频感应电炉、精炼炉、电阻炉、燃气炉等。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企业或所在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应具备与其产能和质量保证相匹配的试验室和必要的检测设备。
      2.4 企业规模(产能/产值)
     (1)现有生产铝合金铸件、铜合金铸件的铸造企业,其铸件年生产能力按其所在(见表1)应不低于(表l 所列)要求的吨位或产值。
     (2)除铝合金、铜合金外其他有色铸件[表1中所列铸件材质“其他(有色)”],其铸件年生产能力不低于(表1所列)要求产值。
     (3)二类区、三类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其年度生产能力按其所在地区及铸件材质和工艺不同应不低于(表、所列)要求的吨位或产值。


      2.5 产品质量
      (1)铸造企业应按照GB/T 19001—2008 标准(或ISO/TS1 6949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设有独立质量管理及监测部门,配有专职质量监测人员,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2)铸件的外观质量(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等)及铸件的内在质量(成分、金相组织、性能等)应符合产品规定的技术要求。
      2.6 能源消耗
      (1)企业应根据GB/T15587—2008 建立能源管理系统。
      (2)新建或改扩建铸造项目需要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
      (3)企业的主要熔炼设备应满足要求能耗指标(见表2~表4)。
      2.7 环境保护
      (1)粉尘、烟尘和废气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尘和其他废气的部位均应配置大气污染物收集及净化装置,废气排放应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l327-2001) 及所在区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异味排放量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2)废水根据排放流向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所在区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3)固体废弃物及危险废物企业废砂、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应按照GBl8599—200、《一般工业固定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l8599—2001)贮存和处置,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要求。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法规,设置规范的分类收集容器(罐、场)进行分类收集,并交给有资质处置相关危险废物的机构实施无害化处置。
      (4)噪声
      完善噪声防治措施, 厂界噪声应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5)环境管理
      企业应依据GBT24001-2004 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6)清洁生产
      支持和鼓励现有铸造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依法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2.8 职业健康安全及劳动保护
      (1) 企业应制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有效运行。
      (2)企业应根据相关法规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并配发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防尘、护耳等肪护器具) 。应对从事有害工种的员工定期进行体检,被检率达100%。
      (3) 企业应按照《铸造防防尘技术规程》(GB8959-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制》(GBZ2.1-2007和GBZ2.2-200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10)等有关标准的要求,配备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亲配备必要的治理设备。
      (4) 企业应依据GB/T28001-2011 标准建立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2.9 人员素质
      (1)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理化检验及无损探伤等特殊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经相应的资质部门分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率达100%。
      (2) 企业应制定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计划,定期进行管理、技术、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培训率达98%以上。
      2.10 监督管理
      (1)铸造企业可以按照该准入条件的规定申请准入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准入条件,组织对申请准入认定的铸造企业进行审核;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抽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铸造企业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申报准入认定的铸造企业进行评审,并对已公告准人的铸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3)准入企业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2.11 附则
      (1)该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铸造企业(含车间)。
      (2)该准入条件所引用的标准被重新修订时。应使用其新版本》。
      (3)该准入条件将根据我国铸造工业的发展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加以修改并向社会公布。
      (4)该准入条件由工业信息化部负责解释。以上《准入条件》的实施,提高了铸造行业准入的门槛,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铸件质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无疑会对我国铸造业的发展起到一个里程碑的作用。它将推进铸造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加快我国铸造由大变强的步伐!



地点
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浦东新区龙阳路2345号)

时间
2025年7月16日   上午09:00-下午17:00
2025年7月17日   上午09:00-下午17:00
2025年7月18日   上午09:00-下午17:00